新规!新房将强制上保险“外墙脱落、漏水”都可以找保险公司理赔!
时间:2019-05-09 12:01:04
据北京市住建委官方网站4月15日消息,北京市住建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联合起草了一份“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北京住建委官网公布,并征求意见,办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北京市新建的住宅项目,应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将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列为土地出让条件。
什么是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哪些工程缺陷在被保障的范围内?以下为通知的要点梳理: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定义 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而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住宅的业主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基本承保范围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一)整体或局部倒塌;
(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三)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四)阳台、雨蓬、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五)外墙面脱落、坍塌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
(六)其它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二、保温和防水工程: (一)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
(二)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
(三)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
(四)其它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另外,保险公司还对以下项目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
3、通风与空调工程;
4、建筑电气工程;
5、智能建筑工程;
6、建筑节能工程;
7、电梯工程等。
和前面是基本险不同的是,附加险不是强制险。具体保险范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采取共保模式 牵头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
共保体由牵头保险公司和至少两家成员保险公司组成,并实行统一保险条款、统一保险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分配份额、统一信息平台。
共保牵头的保险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不低于50亿; (二)近三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三)风险管理能力强、承保理赔服务优质; (四)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经验; (五)机构健全,具备覆盖本市城区、乡镇服务机构。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本文系转载,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
什么是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哪些工程缺陷在被保障的范围内?以下为通知的要点梳理: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定义 是指由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由于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而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工程质量缺陷。
住宅的业主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基本承保范围 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基本承保范围为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一)整体或局部倒塌;
(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三)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四)阳台、雨蓬、挑檐、空调板等悬挑构件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
(五)外墙面脱落、坍塌等影响使用安全的质量缺陷;
(六)其它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部位出现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
二、保温和防水工程: (一)围护结构的保温工程;
(二)地下、屋面、厕浴间防水渗漏;
(三)外墙(包括外窗与外墙交接处)渗漏;
(四)其它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
另外,保险公司还对以下项目以附加险的方式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2、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
3、通风与空调工程;
4、建筑电气工程;
5、智能建筑工程;
6、建筑节能工程;
7、电梯工程等。
和前面是基本险不同的是,附加险不是强制险。具体保险范围、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等由建设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采取共保模式 牵头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承保采取共保模式。
共保体由牵头保险公司和至少两家成员保险公司组成,并实行统一保险条款、统一保险费率、统一理赔服务、统一分配份额、统一信息平台。
共保牵头的保险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不低于50亿; (二)近三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三)风险管理能力强、承保理赔服务优质; (四)具有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经验; (五)机构健全,具备覆盖本市城区、乡镇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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